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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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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应当收监的情形有哪些

在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人员被发现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其它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况时,会被收监处理。那么,监外执行应当收监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文中针对大家的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一、监外执行应当收监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三、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以上就是关于监外执行应当收监的情形有哪些的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罪犯得到监外执行的机会了,就要好好治病,好好遵守法律规定,不然随时会被收监。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帮忙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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