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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江西靖安审结一起涉黑犯罪案件,首犯聚众斗殴等数罪并罚获刑23年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冯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冯某华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某辉等25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附加刑。

经审理查明,该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自1998年以来,在宜春市袁州区“南门”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以冯某华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达26人,有明确的创建者、领导者,骨干成员较为固定,并逐步建立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将以上述方式获取的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38起,致2人重伤,11人轻伤,6人轻微伤,其他违法行为25起;通过插手医疗纠纷,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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