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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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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藏匿后又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时会被要求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了怎么办?取保候审期间藏匿后又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吗?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取保候审期间藏匿后又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吗

  [案情]

  被告人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8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24日对其取保候审。2003929日,某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 申请,认为认定于某犯罪证据充分,同意以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于某执行逮捕。但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藏匿,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于某。2004 318日,于某在家人和律师的规劝下,到某检察院投案,其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供述,与以前供述一致。

  [分歧]

  法院审理中,对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其投案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第二目中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 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三目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 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于某的行为既符合上面第一条第()项第二目的规定,也符合上面第一条第()项第三目的规定,故于 某的行为应视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是于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的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自首有时间限制,是在犯罪后归案前,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 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清并被抓获,故已经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其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为躲避惩罚而藏匿,系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同时造成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进一步追究的客观后果。因此,其以后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补救行为,该行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 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所以不构成犯故意伤害罪的自首。

  反之,如认定其在本案中有自首的行为,则在量刑上出现矛盾,即取保候审期间未有脱管行为的按照正常情节量刑,而有脱管行为再投案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结果上就出现不公平的情况,无形 中也产生纵容取保候审的人逃匿后再投案,以创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社会效果。故于某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 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自首,其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这些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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