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毕... 详细>>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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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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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辩护与程序辩护
第七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证、书证,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根据:
(一)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
(二)勘验、检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的记载与物证、书证本身不一致的;
(三)书证被篡改或有篡改痕迹的;
(四)原物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
(五)书证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内容的。
第八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
(二)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提供的;
(三)证言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四)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
(五)书面证言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
(六)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七)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规定获取的;
(八)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九)违反回避规定获取的;
(十)制作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十一)询问人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九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二)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三)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
(四)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
(五)未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六)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七)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第十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辨认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法定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三)供辨认的被辨认对象(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不具有类似特征或者未达法定数量的;
(四)辨认过程中使用暗示、诱导等违法方的。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
(三)鉴定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
(四)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鉴定程序、方法有缺陷的;
(六)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七)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被污染的;
(八)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验、检查笔录,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勘验笔录对现场的记载与实际现场不符的;
(二)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与实物不一致的;
(三)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的。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不合法的。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证据的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未与打印件一并提交的;
(二)未载明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
(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五)存在伪造、变造情形的。
第十五条 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或者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又重新起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辩护意见。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申请的;
(二)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三)下级法院未为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四)下级法院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五)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
第二节 无罪辩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
(二)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
(三)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四)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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